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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费收费标准(物业收费标准)

2021-08-23 已有1411人浏览

  物业公司未与唐某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自唐某进户后,以实际接受了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并向该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服务费,因此,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去年年初该物业公司以每平米0.7元的标准向唐某收取物业服务费,唐某无异,每平米0.7元即为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单价,现该物业公司以每平米1元的标准收取唐某去年年底的物业服务费,双方产生纠纷。

  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按照每平米1元的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经审理后法院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请。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物业公司调整物业 费收费标准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首先,因唐某不同意物业公司按照每平米1元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双方对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整物业服务标准系物业公司的单方行为,并不产生合同效力。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物业收费标准调整的,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决定,本案中某物业公司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未召开业主大会,其所举示的“已缴物业费户数统计”“物业费调整公示”“该小区业主意见表及情况说明”等证据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所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以上述证据作为调整物业费收费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某物业公司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无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人违法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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